原告杭州竹君时装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竺韵服饰有限公司、成**、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8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竹君时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厉*,被告杭州竺韵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的委托代理人赵*、王**,被告成**、朱**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竹君时装艺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3年8月17日,主要从事时装的艺术设计。杭州市西湖区竹筠服艺商店在1998年7月28日取得第25类上注册第1194760号“竹筠”商标,并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原告使用,2006年10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竹筠服艺商店将该商标转让给孙*君,孙*君又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原告使用。原告使用的“竹筠”商标和商号在国内外的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