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2016年2月15日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情重新鉴定,2016年6月7日鉴定结束,2016年6月20日案卷退回到本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兰宪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无事生非,多次到原告租赁的场地,砸玻璃、到泥土。原告多次劝告被告,被告不听并用锄头殴打原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挫裂伤、左手背撕脱伤、左桡骨肌腱离断伤等,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128.78元、误工费12614元(庭审变更为21420)、护理费1904元、住院伙食补助1600元、残疾赔偿金49338...(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