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诉被告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永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贺**的委托代理人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诉称,我与被告贺**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房屋坐落于xx***小区**层南2门(北x门)商品房面积130平方米**栋**层南1门(北x门)商品房面积130平方米。两处商品房卖给原告,出卖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分期支付了房款,被告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贺**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份没有履行也无法履行的合同,其理由如下:1、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并不知道合同内容,只是认为贷款公司具有抵押性质的内容;**房屋...(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