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不服被告黑龙江保监局、被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5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黑龙江保监局委托代理人王**、鲁**,被告中国保监会委托代理人吴*、白*,第三人建行河松支行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黑龙江保监局2015年10月28日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182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告向黑龙江保监局递交行政处罚申请,2015年10月28日黑龙江保监局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182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黑龙江保监局对查办事项引用法规不当,对能够查实的情况均以无明确证据为由回复,属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撤销黑龙江保监局所作的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182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查办投诉事项,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黑龙江保监局辩称:一、案件处理程序。2015年9月1日,中国保监会作出保监复议[2015]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黑龙江保监局对原告提出的第三人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赠送礼品、无银行转帐协议私自扣款等三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2015年9月14日,黑龙江保监局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358号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告知原告受理上述三项投诉事项。2015年7月,原告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对建行网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黑龙江保监局将涉及第三人的上述四项投诉合并调查,2015年9月23日向第三人下发黑保监检[2015]105号现场检查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向建行黑龙江省分行下发黑保监检[2015]106号现场检查通知书,经调查形成现场检查工作底稿,2015年10月28日作出黑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182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二、案件调查情况。关于第三人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问题。原告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本文书还有8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