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忠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梓钧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5年3月份,被告因自家装修向原告购买瓷砖,装修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瓷砖款共计23157元,被告于2016年4月2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被告的行为完全丧失了诚实信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瓷砖款共计人民币23157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实原告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2、欠条,证明被告尚*原告23157元瓷砖款的事实。
被告黄*辩称,被告确实尚*原告瓷砖款共计23157元。但现在被告经济困难,不能立即支付...(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