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川市卡氏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川市卡氏洗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川市卡氏洗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洗涤费150127.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在经营期间,长期与原告合作。原告给其洗涤床单,被罩等用品。每次洗完后,均由被告的业务员出具检验单,并标明了数量,每月由财务结算。按双方约定,次月必须结清上月洗涤费,但被告多次违约,不按时付款。共计拖欠原告150127.7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