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黄**、林*、王**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上诉人黄**、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耿**,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滁州克莱帝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4日,杨*与廖**、徐**、徐**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克莱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杨*、徐**、廖**、徐**的出资比例为33%、37%、23%、7%。2010年7月7日,林*、黄**与杨*签订一份《股权协议》,约定:由于克莱帝公司原股权转让给林*和黄**,经友好协商决定如下:1、由林*和黄**向原四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与杨*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不需要支付转让金。3、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是林*和黄**。4、在新公司生产经营均顺畅后半年内,重新在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手续,保持原杨*33%的股权。5、今后新公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林*和黄**解决,但资金利息由三名股东按股份分担。6、在接管公司过程中,林*和黄**将全权代表杨*。2010年7月12日,杨*、徐**、廖**、徐**(甲方、出让方)与林*、黄**(乙方、受让方)签订一份《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克莱帝公司是由甲方于2008年8月4日基于掌握的家用冰箱隔架生产技术针对该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方通过股东会议同意将其所属的100%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同样的条件接收甲方所有股权。转让克莱帝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评估价值3035800元。转让价款30358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本文书还有7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