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刘**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与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位于信阳伯皇实业电子产业园工程建设项目,与2014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约定了供货量和结算方式,同时并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履行支付义务的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应义务,被告的项目工程于2015年10月25日使用最后一批货物,被告应当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但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5380502.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80502.3元及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6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