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钱**、被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罗*乙。由于当时年轻,社会阅历少,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生活作风不检点,加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无责任无担当,经我多次规劝其仍劣性不改的情况下,又对原告多次实施暴力。原告不堪其淫威下,多次报警求助。原、被告结婚期间,被告一直极度不负责任,没尽到一个做丈夫和一个做父亲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原、被告的生活一直处于紧张和窘境中。加之双方性格极其不和,被告说不上两句就棍棒刀相向,原告的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