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东宁市道河镇通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第三人郭春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齐**、第三人郭春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东宁市道河镇通沟村东北沟上边50亩果树地以及地上的400颗果树承包给原告,承包费为每年400元,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59年12月31日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08年至2010年一直经营该果园。2010年该果树地被第三人栽种了落叶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将承包的果树地返还给原告继承经营,被告一直未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将位于...(本文书还有3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