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玉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波、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刘**、被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天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认为被告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被告一直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且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直都是原公司购买到至今为止;2、原、被告是遵循意思自治,基于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为固定价格、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