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博采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采公司)因与上诉人飞马(天津)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姬**,上诉人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博采公司与飞马公司存在多年的承揽合同关系,飞马公司为定作人,博采公司为承揽人,双方不定期地签订框架式承揽合同,具体的加工物类型、数量、报酬、质量等依日常订单确定,订单方式为电话告知或纸质订单;双方合作方式为飞马公司出具图纸,并给博采公司提供模具,博采公司按飞马公司的要求加工缝纫机的机壳和侧盖,先是加工成毛坯铸件,博采公司将毛坯铸件运送给飞马公司精加工后,再由飞马公司将精加工后的铸件交给博采公司进行油漆喷涂。2014年11月中下旬,双方终止了承揽合同关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承揽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对于飞马公司欠付博采公司加工款的数额,双方也通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对确认...(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