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由于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3年3月26日,被告自愿支付5分利息。被告于当日与原告签订欠款协议书,并保证如不能按期还款自愿将其所有的皖s号车过户给原告。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并按年利率6.15%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