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归还借款本金11977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19770元,并立写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2015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没有还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与原告也没有现金交易;2、本案的借条是原、被告与李*豪、李**、李*龙在2014年合伙做生意时核算的账单,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如有错误的还可以改正的;3、立写借条时,因是除夕夜,合伙人都没有心思去清算了,被告是为了让大家安心过年才立写的借条;4、本案不是借款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要求追加李*豪为第三人清算债务。综...(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