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熊**、熊**的委托代理人:吴**。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诉被告桂林秋波竹鼠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波竹鼠公司)、桂林秋波竹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波竹狸公司)、桂林市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晟房产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根据被告秋波竹鼠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熊**、熊**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爱、谭继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秋波竹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被告秋波竹狸公司委托代理人韦**、第三人诚晟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将位于桂林市××星区××号土地及房产转让第三人诚晟房产公司时,发现上述部分土地被他人侵占。经了解,被告秋波竹鼠公司于2005年起就擅自在原告所属的土地上兴办竹鼠养殖场、还经营餐饮业。原告遂与被告秋波竹鼠公司交涉,要求其搬离其侵占的土地,但被告秋波竹鼠公司拒不搬离,还于2015年1月12日与梁**合伙创办秋波竹狸公司,造成原告无法按时交付上述土地给第三人诚晟房产公司,导致第三人诚晟房产公司延期支付转让金,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本文书还有5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