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白**、李**、被告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从事个体经营,在曹*甸区农副产品市场东厅从事食品、调料、日用品等销售。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米、面、调料等若干。2016年4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3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37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诉的事实都对。我承认欠原告的钱,从2014年4月份我得病后就没有上班,手里没钱...(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