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李**与被告刘**、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湖北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原告孙**、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刘*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湖北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李**诉称,2016年2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刘*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檀山铺村地段时,与原告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孙**及乘坐在三轮车上的原告李**受伤,两车受损。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