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审被告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352855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上诉人原控制人赵*兴作为上诉人法人期间,因上诉人不具有化工设备安装资质,借用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安装资质以被上诉人名义和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原审被告及其关联公司签订若干施工合同。上述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由上诉人独立施工完成。上述合同项下实际施工人是上诉人,原审被告拖欠工程款应该归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辩称,本案诉争工程是由被上诉人组织实施,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主张的赵*兴任法人期间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本案诉争的设计...(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