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建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李**的起诉,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陈**,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评估费等共计25394.4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10时许,李**驾驶豫j××××ד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清丰县城区长安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柳*乡梁庙村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欣达”牌电动三...(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