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月10月24日起,被告面向社会招聘从业人员。2013年11月23日,原告填写了保险营销员登记表,签了销售人员承诺书,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仅构成双方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侯均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甲方授权乙方在宝鸡行政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甲方根据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合同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甲方每月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代理销售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乙方连续两个月新单件数件数?为0或者连续三个月pyc累计未达至(1q)元,甲方停止支付乙方续期代理手续费(佣金);甲方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有偿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