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房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0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安**的父亲安玉富原有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于2000年动迁。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作为开发部门收取了安玉富的保留产权款、增加面积款和煤气管网费。2002年12月9日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开出一张回迁房屋产权人为安玉富,住用人为赵*明(原承租人)的准住通知单。安*...(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