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章**、王**、章**、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7月20日、8月18日、9月10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陈**,被告章**、王**、章**、章**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章**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章**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号组沈家桥自然村建造四间**层楼房。由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章**于2014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公告缺席判决离婚。离婚时,被告也未按实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致使法院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未作出处理。
离婚后,属原、被告共同所建的房屋被拆迁、土地被征用**房屋征用款1821140元、土地征用款281720元(扣除250000元用于购买安置房),余款1852860元均由被告领取。原、被告所在的家...(本文书还有3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