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徐**、徐**、单**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作出(2009)开发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新公司的银行存款,其存款余额仅为人民币334.40元,且未查到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徐**、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287.00元(含诉讼保全存款301154.12元)并无不妥,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
申请复议人徐**、徐**、单**称,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复议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将中新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太龙公司的债权的情况下,才由申请复议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