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1日20时,被告戎**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岔头大桥西侧,轮胎碾压飞起的石头将在公路南边房屋内站立的田**砸伤,造成田**受伤的交通事故,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田**无责任、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戎**驾驶的冀a******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受伤后住灵寿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头皮软组织损失等,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及各项损失费用业经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灵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且已执行完毕。由于原告头晕于2016年1月9日第三次住灵寿县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并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头...(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