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广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乌**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4月2日,宁城县汐子镇柏林营子村1组将其北洼100亩林地发包给天义镇迟国福,用以种植葡萄。2000年,迟国福与汐子镇柏林营子村1组解除合同,将土地退换给被告1组。该合同解除后,经汐子镇柏林营子村委会同意后,1组将上述土地中的15亩发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每年每亩承包费为3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响应号召对该宗土地进行了综合治理,发展林业。2003年宁城县林业局、柏林营子村委会为贯彻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育禁牧的决定》号召,原告在内的承包户封山育林,全境禁牧。2008年、2009年宁城县林业局、柏林营子村委会为贯彻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项目管理的通知》(赤政办字[2008]2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态项目区禁牧工作的通知...(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