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诉被告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倩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200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3日,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6日,生育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自2013年8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向**辩称,被告不...(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