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旎、王*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于1993年入职被告,先后从事过汽修和公交驾驶员工作,双方订立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原告因被告安排待岗,被告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28日,被告单位第五营运公司华农车队向原告发出《不在岗人员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回车队。原告收到通知后,积极与被告协商工作岗位等事宜,但被告又不安排具体的线路和班*,后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本文书还有2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