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高**、张**、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高**、张**、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2003年8月15日,我们因筹建位于阿尔山市林业局天池镇最南侧的火山石展览馆,向阿尔山市规划局申请该处的规划用地,经规划局批准后同时取得当时阿尔山林业局领导王*成及资源科陈*同意,取得了共计1925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同年8月下旬,我们对批准用地进行了平整、修建共计3000多平方米,其中规划建房用地575平方米,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续建。被告高**、张**夫妇在其后的时间内不顾上述事实,违法在我们平整的土地上陆续建了房屋、蒙古包等建筑设施,搞饭店、经营旅店,二被告的违法建筑设施已严重阻碍了我们的通*及行使房屋的所有权。2011年,被告高**、张**将上述建筑设施违法转...(本文书还有3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