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玛纳斯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上诉人玛纳斯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环卫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2009年度,原告韩**在被告玛纳斯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从事垃圾车等特种车辆驾驶工作,每年均被评为“环卫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任被告单位公益保洁驾驶员工作,合同期限从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被告为原告缴纳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014年4月28日,被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原告在解除劳动证明书上签名。原告韩**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每月。2014年8月,原告韩**再次就业。2015...(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