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位于信阳市××路汽车修理总厂经济适用房**号楼工程建设项目,与2013年4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混凝土,约定了供货量和结算方式,同时并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并约定要求履行支付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应义务,被告的项目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封顶,被告应当与2014年2月16日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但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84395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综合以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