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赵**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齐**建造的厂房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且经鉴定机构鉴定,墙体存在多项严重缺陷,导致现在厂房已经坍塌、毁损,因此赵**请求齐**赔偿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厂房属于农村自建房屋,不存在验收问题,而且是否验收都不影响厂房不合格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判令齐**赔偿赵**维修损失费共计534564.93元。
齐**辩称,1.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五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审理完结,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现赵**又以工程质量问题再次提出诉讼,违反同一案件不再审理的原则。2...(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