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山河镇东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铁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东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毕**系东铁村村民,1983年毕**在该村分得菜田地1.5亩,旱田地2.5亩,水田地2.64亩,上述分得的土地面积有该村《土地登记台账》为证。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毕**的土地面积未变,有毕**《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为证。案外人杨*天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具体年份本人记不清了)想在毕**的讼争土地上盖房,但未盖上;案外人李**想在毕**的讼争土地上开木器厂被毕**拒绝。1999年该村经过公开竞包将收回的不属于...(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