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龙信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马迭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货款7万元;2.请求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为1067646.37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每年、每月为被告送煤,自2009年末共计产生供煤款2300余万元。2014年9月,因被告锅炉改造不需要煤料而停止供煤。2016年1月双方经财务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7万元。另,双方约定,被告若不能及时付款,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承担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2009年末开始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索要货款及利...(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