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然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天然公司)、被上诉人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然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和马*、被上诉人保利天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然开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天然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确认天然开发公司为保利天然公司的股东。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9日甲方天然开发公司、乙方陈*薇、丙方蓝*、丁方池*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载明:“鉴于丙方和丁方为甲方股东,共同持有甲方100%股份;丙方和丁方代甲方持有保利天然公司85%的股份,其中丙方持有保利...(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