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2014年6月22日,被告程**因生意周*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使用期1个月,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0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程*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还款事宜,均未果。原告曾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撤诉。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程**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共计710000元,直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2、判令被告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程**未作答辩。
被告程*未作答辩。
原告程*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