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朗通动力公司(以下简称朗通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被上诉人巨鑫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巨鑫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东锦田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锦田公司)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朗通动力公司上诉请求:1.上诉人取得票据没有任何过失,原判认定上诉人由重大过失实属错误;2.原审判决错误释义《票据法》第十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说明了票据取得的真实情况,且同被上诉人陈述的票据流出情况是吻合的,上诉人也向法院举证证实了同陈*洪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取得本案票据是支付了对价的。一审法院以《票据法》第十条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依据票据“无因性”的...(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