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威赫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超飞翔袜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亚琼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威赫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东阳市白云超飞翔袜子厂的经营者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市威赫化纤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2014年,被告因生产袜子所需向原告购买生产袜子的原料。2015年9月3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16389.59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截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尚*原告货款14389.5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389.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