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发川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发川公司)诉被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云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发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云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发川公司诉称:2014年3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置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同时还约定了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批交付了货物,并于2014年5月4日将《对账单》通过传真的方式送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5月31日将对账单反馈给原告,扣除快递费及相关费用后,被告确认收到货款合计82243元。双方核对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82243税票开出,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