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禾兴建设公司)、陈**、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李**、蒋**,被告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黄**、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兴建设公司、陈**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禾兴建设公司向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承包位于厦门市同安潘*的消防站工程后,于2006年7月20日将上述工程项目中的“生活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08年4月9日,禾兴建设公司同安潘*消防站项目部负责人陈**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126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禾兴建设公司及陈**催要上述工程款,两被告均无理推脱。该消防站已投入使用多年,但禾兴建设公司至今尚未与建设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竣工结算。根据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依法起诉,...(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