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张**由于其本人填写地址确认书时电话号码书写错误导致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出庭,庭后接受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提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张**支付李**420437.20元及利息;判决本案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李**140145.74元及利息;并判决张**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2010年7月23日张**向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声明关于对李**的责任不应由河南新城建设有...(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