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言**,农民。
被告言**,农民。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广西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与被告言**、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高上担任记录。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言**、言**的委托代理人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旷喜文、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5年8月22日被告言**驾驶一辆车在靖西县***小区至三元桥×...(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