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并案被告)黄**与被告(并案原告)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也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对原告和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凯明、人民陪审员廖高上参加的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定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并案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并案原告)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2005年11月被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招入该公司工作,2015年6月30日用工单位在原告没有违反任何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以“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违法辞退。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靖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6年1月20日靖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严重不公的靖劳仲案字(2015)第****号仲裁裁决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靖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严重不公的靖劳仲案字(2015)第****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告双倍支付违法解除...(本文书还有5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