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何**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孙**、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与原告孙**是父女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楼房,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12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95000元,并写有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何**辩称,购买楼房是被告何**父...(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