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3654.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1日,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小型客车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口处实施左转弯,与相对方向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因受伤到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用医药费4667.68元。该...(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