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诉被告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朱**、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青岛中宇诚信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3.7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30万元,被告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30万元支付至原告的账户内。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配合被告完成了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是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