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永中法立民辖字第1号民事裁定,被告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3598932.20元;2、被告支付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拖欠工程款支付完毕止期间的欠款银行贷款利息(其中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银行利息115885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理由是,被告第二机楼土石方工程,原告依法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土石方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通知进场施工,严格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工程于2010年8月30日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根据被告及监理单...(本文书还有5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