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王**、李**、薛*、鲁**、孙**、孙**、卢**、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多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李**、王**、李**、薛*、鲁**、孙**、孙**、卢**、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月11月30日上午,在外粉墙面时,突然钢管折弯,滑轮脱落,导致原告刘**、被告鲁**和小工卢长有三人从架子上摔下,原告受伤。原告使用的吊装设备是房主李**租赁被告王**的。由于钢管强度不够,受力后折弯,是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另第三被告至第九被告与原告属于合伙性质,也应对原告的损伤给予赔偿。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1485元。
被告李**辩称,我于2015年10月5日建房,工程承包给郭集镇苏庄村委马湾被告李**所带领的建筑队施工,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工钱280元,建筑队保证安全质量。我建房所用钢管、竹笆、吊葫芦等一切用具、设备是租赁被告王**的,由王**按我要求保质保量送到工地,约定每平方米租赁费12元;我要什么,王**送什么,我不懂什么安全防护措施,没人问我要防护网。
被告王**辩称,一是我购买出租的钢管符合质量标准,有原始购货凭证、营业执照、供货商出具的供货证明为据,钢管没有质量问题;二是李**所雇建筑队搭外粉架子存在三点技术错误:1.所搭架子钢管前端支点应放在墙沿,吊绳应距钢管支点10公分之内,因原告及建筑队不懂力学原理,把吊绳距钢管支点向外移24公...(本文书还有6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