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三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吴*的主体资格;3、欠条二份,证明被告吴*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9.5万元的事实;
4、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吴*、何**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何**辩称,本案的欠款应由被告吴*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何**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1、被告吴*、何**于2016年3月18日已经离婚;2、被告何**不清楚被告吴**款的事实,2015年底听原告黄**讲过吴**款的事,才知道吴**款,但不清楚欠多少;3、何**也帮吴*借了很多钱,也是受害者,且早就想与吴*离婚,双方已经很长时间无来往。
被告何**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吴**款的事与何**无关;
2、个人信用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何**向银行贷了很多款,再把款项交给被告吴*使用的事实。
被告吴*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