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周**、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梁**、被告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00000元;3.被告周**、李*连带赔偿原告179129.2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15时30分,周**驾驶粤t×××××号小型客车由藤县新庆镇新庆街往新庆镇建新村方向行驶,至新庆镇建新村公所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由朱**驾驶的桂d×××××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4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