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无业。
原告伍**诉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石育红独任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奉仰鸿担任记录。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2016年1月30日18时30分,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桃花江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桂林市××区桃花××芋头鸡餐馆门前路段,与沿桃花江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伍**驾驶的车牌号为桂c×××××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峰大队做出桂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伍**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原告伍**受伤被送往桂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5天,住院期间有二人陪护,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全休4个月。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为维护原...(本文书还有4422字未显示)